南昌讨债之债权人可以撤销生效判决吗
2020-09-22 16:19:29 点击:
南昌讨债之债权人可以撤销生效判决吗
在债权债务当中,如果债务人作出了有损债权人债权的行为,那么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亦或是代位权等相应的权利。因此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可以撤销已生效判决吗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可以撤销已生效判决吗
生活中把钱借给他人,很多时候都为了解决债务人燃眉之急,但是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销其行为的权利。但是债权人不可以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
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当案件事实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但债权人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法律规定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并不影响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当债权人需要行使撤销权或者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债务人在借款时就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建议大家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并且最好要求提供担保人,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
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在债权债务当中,如果债务人作出了有损债权人债权的行为,那么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亦或是代位权等相应的权利。因此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可以撤销已生效判决吗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可以撤销已生效判决吗
生活中把钱借给他人,很多时候都为了解决债务人燃眉之急,但是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销其行为的权利。但是债权人不可以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
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当案件事实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但债权人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法律规定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并不影响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当债权人需要行使撤销权或者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债务人在借款时就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建议大家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并且最好要求提供担保人,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
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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