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债务纠纷处理浅析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有责任
2024-09-06 23:16:36 点击: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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