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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三角债追讨探析破产债权确认有何好处

2023-12-29 19:24:12      点击:
在债权人会议上,应将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呈交给所有债权人参考,并对其进行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


申请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质询。此外,对债权的审查不仅应止于对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审查,还应止于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审查。由于排除权对债权人非常有利,因此有必要防止非法获利的现象。为了制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利用担保向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债务人为原债务提供无财产担保的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债务的财产担保已经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但在无效期间内实际履行的,该行为仍然有效,但仅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未履行担保的人不得再次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构成破产债权的相关内容。可见,债权人会议应认真审查和掌握证据,以便在下一步有效确认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