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诈骗欠款追讨概述个人借款给企业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2023-10-21 19:28:27 点击:
每年年底,急需资金的朋友会选择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许多企业和公司在资金短缺时也不得不向个人借钱,那么企业向我们个人借钱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我们很关心这个问题,所以接下来,边肖和他的朋友们会明白当个人贷款给企业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首先,个人向企业贷款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宜,主要按照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主要内容:
1.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返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返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项目缴纳。
2.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其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结束后未偿还贷款。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项目缴纳;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理解贷款年的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称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不归还贷款”,即贷款发生当年未归还。如果个人投资者在2016年12月向企业借款,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仍未偿还,则属于“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偿还贷款”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本条款中“期限超过一年”的概念与财税[2003]158号文件中“纳税年度终了”的概念不同,应按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对于生产经营的认识
个人贷款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之一是“不得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税务机关很难判断个人贷款是否用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税务机关不得不根据年底是否偿还贷款来判断。一个检查案例表明,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后,为年末借款的股东出具了各种生产经营证明,但最终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企业损益对视同分配的影响
如果个人股东不偿还长期贷款,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是否应根据企业的损益来确定?如果企业亏损,即使股东的借款行为符合规定的纳税条件,个人所得税是否不应作为分配计算,还是应在已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内计算。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以贷款的形式分配利润。如果股东要求回报,但出于税收原因,他们将采取贷款的形式。此外,企业不能分发
案例:企业甲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该公司为一名高级经理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这辆汽车的所有权登记在高级经理名下。企业A以贷款的形式支付给高管,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截至2016年底尚未偿还。目前暂不考虑当月的工资。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其他职工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等财产,其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职工,借款年度结束后仍未归还贷款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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