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非法发贷,暴力讨债,沁阳一涉黑团伙19人获刑!
2020-09-07 15:28:01 点击:
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丨非法发贷,暴力讨债,沁阳一涉黑团伙19人获刑!
8月3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武陟孔某恩等19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首要分子孔某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孔某恩在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及周边地区非法发放高利贷,并进行暴力讨债,使孔某恩在该区域形成了“九节鞭王”、“孔所长”、“孔行长”的社会恶名。在此过程中,孔某恩等人采取皮鞭打、手铐铐、针扎被害人等方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孔某恩为首的犯罪组织。孔某恩对该组织实际控制和管理,对该组织攫取的经济利益具有绝对支配权,是组织者、领导者。孔某恩通过利用与组织成员的亲缘关系、给组织成员经济利益、带领组织成员吃喝消费等方式笼络人心,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制定不能将借款人、担保人打出皮外伤、控制借款人人身自由期间在派出所监控下露脸规避非法拘禁、不向回民发放高利贷、不让回民充当担保人等组织规约。被告人孔某贝、孔某雷直接听命于孔某恩,孔某贝负责带领组织成员向未及时还债的借款人暴力讨债,孔某雷负责放贷打条、收款、记账等,二人多次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孔某三、孔某刚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彭某、孔某冬、安某某、马某平、张某、李某、曹某受孔某恩指使或由孔某贝带领,参与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谋取利益,通过有组织的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谋取利益,孔某恩花费巨额资金修建房屋,孔某贝购买奔驰汽车一辆、牧马人汽车一辆、运营罐车三辆,孔某恩、孔某贝银行账户在案发前取现70余万元等。同时该组织又使用组织获取的利益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资金帮助、吃喝消费等。自2014年冬以来,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对周边群众造成暴力威慑,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20多名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威胁和影响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控告;致使安某等夫妇离婚,赵某顺等人卖房、卖地折抵债务,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干扰、破坏群安加油站、郭某涛窗帘店、宋某良汽车用品店等正常经营秩序,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致20余人次被打或被铐,20余人被非法拘禁,邢某亮、杨某等多名与讨债无关的群众受到侵害。该组织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通过起哄闹事破坏选举会场秩序,并纠集多人驾驶车辆围堵乡党委政府大门,干扰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严重扰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和政府形象,在以圪垱店村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合议庭本着依法、公正、高效原则,进行了认真合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8月31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8月3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武陟孔某恩等19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首要分子孔某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孔某恩在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及周边地区非法发放高利贷,并进行暴力讨债,使孔某恩在该区域形成了“九节鞭王”、“孔所长”、“孔行长”的社会恶名。在此过程中,孔某恩等人采取皮鞭打、手铐铐、针扎被害人等方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孔某恩为首的犯罪组织。孔某恩对该组织实际控制和管理,对该组织攫取的经济利益具有绝对支配权,是组织者、领导者。孔某恩通过利用与组织成员的亲缘关系、给组织成员经济利益、带领组织成员吃喝消费等方式笼络人心,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制定不能将借款人、担保人打出皮外伤、控制借款人人身自由期间在派出所监控下露脸规避非法拘禁、不向回民发放高利贷、不让回民充当担保人等组织规约。被告人孔某贝、孔某雷直接听命于孔某恩,孔某贝负责带领组织成员向未及时还债的借款人暴力讨债,孔某雷负责放贷打条、收款、记账等,二人多次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孔某三、孔某刚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彭某、孔某冬、安某某、马某平、张某、李某、曹某受孔某恩指使或由孔某贝带领,参与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谋取利益,通过有组织的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谋取利益,孔某恩花费巨额资金修建房屋,孔某贝购买奔驰汽车一辆、牧马人汽车一辆、运营罐车三辆,孔某恩、孔某贝银行账户在案发前取现70余万元等。同时该组织又使用组织获取的利益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资金帮助、吃喝消费等。自2014年冬以来,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对周边群众造成暴力威慑,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20多名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威胁和影响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控告;致使安某等夫妇离婚,赵某顺等人卖房、卖地折抵债务,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干扰、破坏群安加油站、郭某涛窗帘店、宋某良汽车用品店等正常经营秩序,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致20余人次被打或被铐,20余人被非法拘禁,邢某亮、杨某等多名与讨债无关的群众受到侵害。该组织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通过起哄闹事破坏选举会场秩序,并纠集多人驾驶车辆围堵乡党委政府大门,干扰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严重扰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和政府形象,在以圪垱店村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合议庭本着依法、公正、高效原则,进行了认真合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8月31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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