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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坑人、软暴力讨债……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2020-09-07 15:26:54      点击:54

套路贷坑人、软暴力讨债……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近日,荔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棒、欧某闯、赵某、朱某杰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宣判。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棒、欧某闯、赵某、朱某杰租用莆田某写字楼办公室,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中介、客户互相介绍、印制小卡片分发、微信朋友圈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短期借贷。
2017年8月14日,被害人喻某经介绍向曹某棒、赵某、欧某闯借款40000元。曹某棒等人对喻某的小车安装GPS定位器、扣留车钥匙,并进行“家访”,扣除砍头息、安装费、家访费等,喻某实际得款3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十天一期利息2000元,共支付了三期利息。在此期间,曹某棒等人以喻某无法还本为由,将小车开走。同年9月26日,喻某及其家属被迫向曹某棒等人支付了48000元,才得以拿回小车和合同。
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林某经介绍向曹某棒、欧某闯、赵某、朱某杰借款50000元。曹某棒等人以上述相同方式向林某放款,双方签订金额为70000元的合同,并约定十天利息4000元。但曹某棒等人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林某实际得款45000元。2018年5月25日,林某偿还本金20000元,后每期支付利息2400元。因林某无力支付本金和高额利息,曹某棒等人通过电话催讨、上门威胁、现场扣车等方式威胁催款。直至2019年年初,林某共支付利息120200元。
此外,另有7名被害人先后陷入这场“套路贷”的漩涡之中。四被告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借条、制造虚假流水、押车或车钥匙,预扣砍头息及安装费、家访费等名目费用,实施“套路贷”行为,后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通过电话威胁、上门当面威胁、偷开小车、在被害人家门堵钥匙孔等“软暴力”讨债方式,威胁、胁迫被害人还款。据悉,该犯罪集团共实施“套路贷”犯罪9起,涉案金额共计294400元。
法院判决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棒、欧某闯、赵某、朱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曹某棒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欧某闯、赵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中被告人曹某棒、欧某闯敲诈财物共计人民币2944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敲诈财物共计人民币2432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杰敲诈财物共计人民币18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各被告人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款,被告人朱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欧某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朱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案件审理阶段该院动员被告人曹某棒等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款,并促使其预缴罚金27万元,减轻“黑财”执行压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决胜阶段,近三年,荔城法院共依法审结涉恶及“保护伞”案件12件29人,执行到位钱款661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套路贷”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软暴力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犯罪,扰乱金融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做出明确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领域的不合理现象,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也鼓励人们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