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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打着“讨债”的幌子实施软暴力,从重处罚没商量!

2020-09-07 15:31:09      点击:
恶势力团伙打着“讨债”的幌子实施软暴力,从重处罚没商量!
上门占座、恶意差评……那些年,打着“讨债”的幌子,钻着“没动手”的空子,让一众商户头疼不已的“软暴力”行为,难道真的没法治吗?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软暴力”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团伙寻衅滋事的行为还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起,某地产中介公司门店业务人员因怀疑商户“跳单”,在协商无果后,先后多次纠集大量业务员,以上门骚扰、占座、滋扰顾客正常用餐等方式影响商户正常经营,并通过在大众点评网上给予恶意差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恶意投诉、使用“呼死你”软件进行骚扰等方式,向上海市静安区、黄浦区、闵行区的四个商户施压以索要中介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涉案的十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五名原审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一、以“讨要债务”为名可以规避滋事行为吗?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可见,寻衅滋事既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行为动机与故意,又要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需 “无事生非”。本案中被告人以讨要债务为名,并不意味着其不具备行为动机及“无事生非”的要件。
具体到本案,上述行为人借“讨要中介费”为名实施骚扰行为,看似有一定的起因,实为与租户协商不成转而生事的滋事行为,其行为本质是假借名义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推而广之,寻衅滋事犯罪经常见于民间纠纷之中,行为人往往均是“事出有因”,但如果任由“事出有因”泛滥,则会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虚置,更会造成寻衅滋事罪范围的不当限缩,导致不能及时打击犯罪,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被及时维护。
二、 什么是“软暴力”刑事案件?
两高两部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软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聚众以上门骚扰、占座、滋扰正常用餐顾客等方式,并通过在大众点评网上给恶意差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恶意投诉、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等方式,严重影响商户正常经营,直接扰乱商户的正常经营秩序。
行为人虽未直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有组织的聚集多人实施哄闹行为,具有人多势众效果,不仅足以使商户产生恐惧、恐慌,而且能够明显提升心理威慑力,加强了这种心理强制。
据此,法院认为各名被告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并在两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本案构成“恶势力”犯罪吗?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本案中,各名被告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活动,具备了恶势力犯罪所要求的组织和行为特征。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则成为本案认定“恶势力”犯罪的关键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多名被告人多次通过相同的“软暴力”手段进行犯罪,除单纯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目标外,还有通过多次公开的寻衅滋事行为,对多家商户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威胁,进而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对其行业内以及所在区域的商户内造成不法影响;除此之外,本案的犯罪对象均是正常经营的商户,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产生了直接的威胁。
结合各名被告人侵害对象、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以及持续犯罪的时间、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等因素,最终将该团伙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