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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可否保全债权人利益

2020-09-07 15:33:11      点击:
合同保全可否保全债权人利益
稍有不慎就会陷入债务纠纷,如果该笔债务仅涉及合同双方,债权人可选择多种途径以保障自身利益。但当该债务涉及第三人时,债权人可援引合同保全,那么合同保全可否保全债权人利益?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何为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二、如何实施合同保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1、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合同,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同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享有合法的债权。
(2)危害性。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3)期限性。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消极条件。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不得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存在有效债权。主张撤销权的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如果并不享有债权,或者虽有债权,但该债权无效或者已经消灭,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
(2)该债权一般须为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须是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
(3)该债权应是债务人实施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
(4)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已届清偿期。
撤销权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消后,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即直接受领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并在受偿范围内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三、合同保全可否保全债权人利益
合同保全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为合同责任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作为承担合同责任基础的责任财产,为将来的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能够充分保证债权人利益。
如果债务人随意处分责任财产而无限制,那么合同责任的作用也难以保证。债权保全制度与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相互为用,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体现了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周密细致化发展趋向,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