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合同纠纷处理讲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证担保和责任。对于保证,如果保证人在书面借据中明确表示并由保证人签字,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只有一个签名,无论签名人是贷款的担保人,还是只是作为介绍人的中间人,都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此外,在实践中,“保证人 ”往往直接写在保证条款中,不规范,也没有按照《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方式的具体规定签订合同。由于这种担保是一种人身担保,担保方式不明,在实践中也应视为共同担保,应适用《担保法》中关于共同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当保证人声称不愿承担保证责任时,法官也应注意查明保证人是否有免责理由。在贷款纠纷中免除保证人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在保证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债权人不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权利;对于一般担保,自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和贷款人同意只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贷款人转让权利时,贷款人转让权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允许借款人转让部分贷款的,保证人不承担转让部分贷款的责任。
2.抵押担保和责任。自然人贷款的一般抵押担保包括房屋抵押和机动车抵押。这两类抵押法官首先要确认借据中的抵押条款是否有效。具体而言,应确定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抵押房屋和机动车辆的状况。根据法律,当抵押的房屋或机动车没有所有权,且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时,抵押无效。
第二,注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和机动车抵押应当登记为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虽然当事人已经在借据中写入了抵押条款,并抵押了房屋或机动车,但他们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抵押应被视为无效。
(三)当事人在其他方面不明确时的法律适用
从事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受到其教育和法律知识的限制,特别是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受这一限制和贷款本身特点的影响,自然人之间的贷款一般不明确,协议违反了法律。因此,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并对其进行审查也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任务。常见的不明确法律适用和事项
2.没有利息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双方就利率达成一致,但利率不一致或不明确,则利率可适当高于或适用于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的审查一般应涉及四个方面:
(1)利息是否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已经扣款,只能按实际贷款额归还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额计算;
(2)是否属于高利贷。
(3)复利问题。复利是根据利息和本金计算的。这也被称为“滚雪球高利贷”,这是中国法律禁止的。
(4)关于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贷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问题。
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同意违约赔偿金,或者都同意违约赔偿金和逾期利息。
笔者认为,如果只约定违约金,只要违约金不明显偏高,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予以支持。但是违约赔偿金和逾期利息都被同意的情况呢?根据《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实际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实质上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本质上是违约赔偿金。为此,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法官只能支持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中的一种,否则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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